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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基層工會下崗再就業工作
基層工會職工下崗失業的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1986年,國務院頒佈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對國營企業職工實行職工待業保險制度。
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頒佈了《失業保險條例》。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03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03年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為10373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91萬人。年末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415萬人,比上年末減少25萬人。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249億元,支出200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5.5%和7.2%。年末基金滾存結餘304億元。目前。失業保險覆蓋範圍已由國有企業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失業保險作用日益增強,在完成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的地區,失業保險已經成為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方式。
基層工會促進下崗失業職工的再就業工作
中國工會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針對中國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中出現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大量增加的情況,將促進再就業納入了工會的主要工作之一。200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再就業工作會議之後,中國工會促進再就業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工會的再就業工作主要是:
一、加強了組織領導,層層建立目標責任體系。各級工會都建立了由工會主要領導掛帥的促進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和完善工會促進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把促進再就業工作作為各級工會和領導幹部工作業績的重要考核內容,並在機構、人員、工作、經費上對開展促進再就業工作予以保證。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之後,全總召開了十三屆九次主席團(擴大)會議,並下發了《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貫徹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精神的意見》(總工發[2002]25號),提出了在2003~2005年三年內,全國工會組織要實現對150萬下崗失業人員開展職業培訓,為150萬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職業介紹服務,通過工會勞動福利事業和會直接聯繫等多種渠道幫助和扶持150萬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
二、參與和推動再就業政策的制定。5年多來,全國總工會共向黨中央、國務院報送調查報告10餘份,反映廣大職工特別是下崗失業人員的意見,提出工會的政策主張和意見建議,這些政策主張和意見建議大多數在國家出台的就業和再就業政策中得到體現。2003年4月,國務院建立了再就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全國總工會作為該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之一,積極參與再就業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和討論。各地工會圍繞本地區再就業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突出矛盾,深入基層和職工之中,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真實反映職工群眾的願望和要求,積極參與了地方性再就業政策的制定,有重點、有針對性地提出切實可行的政策主張和建議,從源頭上維護了下崗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推動再就業政策的貫徹落實。全總和各省、地(市)級總工會都參與了對全國和本地區再就業工作的督查和自查活動。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工會充分發揮職代會和廠務公開制度的作用,對企業裁員、關閉破產、主輔分離、職工分流安置、勞動關係處理及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等實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四、工會就業服務工作進一步加強。截至2003年底,縣及縣以上地方工會建立職業介紹機構2543個,累計成功介紹305.4萬人次,其中下崗失業人員為204.9萬人次,佔總數的67.1%;縣及縣以上地方工會職業培訓機構3844個,累計培訓514.7萬人次,其中下崗失業人員為361.7萬人次,佔總數的70.3%,參加培訓的下崗失業人員中實現再就業的為215.5萬人,佔總數的59.6%。工會職業介紹機構獲得勞動保障部門資質認定的956個,佔總數的37.6%,獲得政府職業介紹補貼830萬元;工會職業培訓機構獲得勞動保障部門資質認定的962個,佔總數的25%,獲得政府再就業培訓專項經費補貼1645萬元。五、幫扶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穩步推進。各地工會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幫扶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的採取發放無息小額借款方式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並且把小額借款與業培訓、創業孵化結合起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至2003年底,工會向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小額借款累計為24559萬元,獲得工會提供小額借款的下崗失業人員累計為11.2萬人,其中55823人接受了創業培訓,33362人自我創業成功。有的創辦下崗職工再就業市場、再就業孵化場、勸業場等再就業基地,安置吸納了大量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截至2003年底,縣及縣以上地方工會興辦再就業基地4161個,再就業基地共吸納下崗失業人員47.5萬人,平均每個基地吸納下崗失業人員114人。各地還普遍加大了對促進再就業工作的經費投入。截至2003年底,工會投入再就業資金累計為13312萬元。
基層工會職工下崗失業的再就業工作
再就業是指由就業轉失業的人員重新就業的狀態。在我國,再就業有其區別於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特殊含義,再就業不僅是指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情況,而且還包括下崗職工重新就業的情況。而下崗職工則是指由於用人單位的生產和經營狀況等客觀原因,已離開本人工作崗位,並不在本單位從事其他工作,目前尚未找到工作,仍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人員。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落實再就業政策考核指標幾個具體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3]227號)的規定,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凡以下列形式實現就業的,均視為已實現再就業人數:(1)從事個體經營,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並享受了稅費減免等再就業扶持政策的。(2)已被用人單位錄用,簽訂勞動合同,並享受稅收減兔、社保補貼等相關扶持政策的。(3)在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中得到安置,並享受社保補貼等相關扶持政策(4)未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但已從事比較穩定的(如三個月以上,具體由各地定)有政人的勞動,並且收人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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