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團體球類的競賽與裁判(上)》轉載請註明來源:繁體小說網ftxs.net
6.足球競賽的裁判人員
在每一場正式足球競賽中均有1名主裁判、2名邊線裁判和1名第四官員組成的裁判組,負責競賽的判罰。2010年7月21日,國際足聯通過了正式決議,實行5名裁判執法制度,即增加2名底線裁判幫助執法,以求減少綠茵場上的誤判錯誤。
裁判員
每場足球競賽由1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競賽有關的競賽規則。裁判員根據與競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具體來說,足球裁判員的權力包括:
(1)執行規則
執行競賽規則。
(2)控制競賽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競賽。
(3)確保要求
確保任何競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4)確保裝備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5)記錄成績
記錄競賽時間和競賽成績。
(6)作出決定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競賽;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競賽。
(7)移出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競賽,並確保將其移出競賽場地。
(8)允許進行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競賽繼續進行直至成死球。
(10)重回場地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競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11)判罰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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