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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基層工會的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工作1
基層工會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制度內涵
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制度是指企業工會組織職工代表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工單位進行平等協商談判,簽訂集體合同的相關制度。集體協商談判是為建立企業新的工資決定機制和穩定協調的勞動關係,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而建立的一種新型勞動法律制度。它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工會法》、《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集體合同》等法規和政策,《勞動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任何企業和職工都必須遵守和執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規定。因此,它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的概念
集體協商亦稱為平等協商。勞動部在《集體合同》規定中指出:「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它作為一項勞動法律制度,體現了勞動力市場供求過程中主體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時,所涉及的工作期限、工作任務、工作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其它有關的問題依法進行協商談判的行為。這是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行政(經營者)就勞動問題依法協商而達成的規範化活動的制度。
集體合同即集體協議。《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協議。」它是依法簽訂的書面條約,具有法律效力和責任。
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具有密切的聯繫。首先,二者具有因果關係,集體協商是簽訂集體合同的決定程序,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的結果,沒有前者,後者則無效,前者的質量決定着後者的質量和可行性。其次,二者又有相對的獨立性,互相之間不能替代,集體協商也是一種獨立調整勞動關係的有效機制,可以獨立進行。
二、集體合同的基本特徵
集體合同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徵,但由於它是關於勞動關係方面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是勞動法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內容,因而又有自己的特殊性,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特定的當事人
集體合同簽訂的主體,雙方是勞動生產領域中的團體代表。用人單位的組織代表同另一方勞動者代表共簽合同。勞動者代表一般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工會,未建工會的企業則由職工代表承擔,這是區別於民事合同和經濟合同也不同於勞動合同的主體特徵。
2.合同是有關勞動關係的協議
集體合同內容涉及勞動關係中的勞動時間、報酬、條件、培訓、安全衞生、休息休假和保險福利等,既有物質的,又有精神的,目的是為了改善勞動和生活條件,調動生產者積極性,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它是企業內部勞動關係的準則,其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也是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
3.當事人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性質不同
集體合同規定企業承擔的義務具有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承擔法律後果。而企業工會代表全體職工所承擔的義務,主要屬於社會道義性質,只負道義責任,不負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稱性,這主要是指在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4.集體合同是要式合同
集體合同的簽訂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同時,集體合同的格式也要符合以書面形式為基礎的規範化要求。集體合同簽訂後還必須經主管機關登記備案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建立集體合同制度的重要作用
1.有利於科學合理地協調企業內部的勞動關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獨立自主地經營管理,企業的勞動關係必然呈現為多元化和複雜化,協調好各方面勞動關係,是企業健康發展的根本要求,集體合同就成為規範勞動關係的一個重要環節。集體合同能夠使企業和職工雙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合作又相互監督和相互制約,從而在企業內部真正建立合理、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穩定的發展。
2.有利於形成真正的企業利益共同體
簽訂集體合同,使生產經營和職工的勞動生活方面均有機結合起來,使企業健康發展和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有機結合起來,使得企業的生產經營目標成為經營者與職工群眾的共同目標,形成合力和動力,廣大職工自覺地積極完成合同中規定的各項任務。另一方面,它能不斷改善廣大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落實職工的各項勞動權利,保護其合法收益,從而雙方之間形成真正的目標共定、效益共創、責任共負、利益共計和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3.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集體合同本質上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制度,集體合同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都是勞動者在生產中的切身權益。長期以來,職工合法權益受侵犯都集中在這些方面,規範勞動者職工合法權益,有利於鞏固職工的政治地位,不斷提高經濟和生活水平。同時,它也是職工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可以彌補個別勞動關係強弱失衡的不足。
4.有利於強化經營者的民主意識和促進工會的民主參與意識
集體合同是在平等、自主、自願基礎上經過協商後產生的,這就使得企業經營者必須依法辦事,遵守條例,尊重職工的主權和地位,實現職工的合法權益,重視職工的民主權利,正確處理好協議中的各項有關職工的權益。同時,工會作為集體合同簽訂過程中代表職工一方的身份,參加集體合同簽訂整個過程,就成為工會工作的重要內容。工會必須積極參與企業的管理,把集體合同作為自身民主參與的重點工作,更好地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的原則
根據《勞動法》和《集體合同規定》中有關規定,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必須遵循合法原則、平等合作和協商一致性原則、權利與義務相結合原則、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和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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